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