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形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但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等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