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对公共能耗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