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收费第二十一条有效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九十日通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续签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未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未作出续签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