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承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三)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清单;(四)物业承接查验、交接记录;(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