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电梯、消防、电气、制冷作业等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