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