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