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