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