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处理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