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