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