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进行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