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废气排放达到规定要求。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