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