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