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