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降低能源消耗。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