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