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