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