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编制、修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