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