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