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