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