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