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