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也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