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