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