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