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应当设立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和指路牌:(一)公园、广场、各类市场、大型游乐场、大中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厕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现有旱厕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改造为水冲式厕所。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