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