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