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