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Article 10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4, 2019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