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和应急资源等。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