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马颊河沿岸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人都有保护马颊河环境整洁的义务。

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禁止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