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