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