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相应的名额。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