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产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侗族、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