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