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