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且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