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县级和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事业。

自治县筹集资金加强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自治县建设和养护的农村公路,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