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自治县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