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在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利用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