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严禁非法采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禁非法捕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