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