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汉语,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对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