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